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駕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八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駕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準備書狀內載明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
二、請求被告返還之物品總價值為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楊湘雯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駕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八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駕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準備書狀內載明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
二、請求被告返還之物品總價值為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