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7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信愛選任辯護人林永祥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袁信愛被訴如附表一之部分無罪。
袁信愛被訴如附表二之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袁信愛與 尤煌傑 均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私立天主教輔仁大學(下稱輔仁大學)哲學系之教師,尤煌傑自民國93年2月1日起至96年1月31日止擔任輔仁大學研發長。詎袁信愛竟基於誹謗之接續犯意,意圖散布於眾,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13樓之住處,除利用電腦設備連線,登錄其所經營之個人YAHOO!奇摩網站部落格「 海歆 天空」(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ai1927)後,發表附表一編號1、2所示誹謗內容外,甚於99年5月15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接續寄發附表一編號3、4所示足以毀損尤煌傑名譽之誹謗信函予輔仁大學董事會全體董事。嗣經尤煌傑發覺上情後,認其名譽遭受貶損,據而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云云。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其作成時之情形,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
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惟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參司法院大法官第509號解釋)。故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若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又刑法第
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有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尤煌傑之證述、證人即輔仁大學校長 黎建球 之證述、網頁資料31份及信函1份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因為告訴人之妻 潘小慧 (下稱潘小慧)在擔任哲學系系主任期間,未事先告知即刪減伊課程,造成伊傷害,且因潘小慧使哲學系淪為待觀察系所,伊詢問證人黎建球為何不處理,證人黎建球提及告訴人,伊寫「權貴的政績」一文是為表達證人黎建球既有處理告訴人擔任研發長一事,為何卻對潘小慧擔任系主任時之缺失視而不見,亦不處理哲學系淪為待觀察系所的之現況,而附表一編號2之部分,係因告訴人在會議中的說話語氣尾音上揚,讓伊覺得不受尊重,且告訴人正常情況下也不是這樣說話,伊是為了表達其個人感受及想法,況且告訴人確有在會議上拍桌並大聲說話;至其所寄發予董事會的信函,主要是希望董事會出面處理哲學系淪為待觀察系所一事,而信中提及「…執意聘用自己丈夫尤煌傑老師的學生 何家瑞 來擔任天主教輔仁大學哲學研究中心的專任研究人員…」、「…黎建球校長曾告訴本人,潘小慧主任的丈夫尤煌傑於擔任研發長任內表現很差,所以他下令永不錄用,但是對於潘小慧主任使本系淪為待觀察系所與她在本系的種種惡行卻是以各種理由來執意包庇,拒予懲處,顯見不當…」等內容,其所指摘之對象為潘小慧及證人黎建球,且因 何佳瑞 確實是告訴人的指導學生,但因為士林哲學研究中心本係屬哲學系的一個機構,若要擔任士林哲學研究中心的專任研究員必須要在哲學系授課4小時,而要在系上開課,必須要通過由系上老師所組成之課程委員會的審核,但伊卻是在課程委員會議時,才知悉有何佳瑞這個人以及系上有安排何佳瑞的課程,但當時潘小慧聲稱何佳瑞已開始擔任士林哲學研究中心的專任研究員,故伊在信中指摘潘小慧的不是以及證人黎建球沒有處理潘小慧擔任系主任時之各項缺失等語。而其辯護人則以:就附表一編號1之部分,被告並無誹謗的惡意,其次證人黎建球也證稱伊認為告訴人不適合擔任校本部任何職務,故認該部分不構成誹謗,而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證人 丁福寧輔仁大學哲學系教授於偵查中也證稱告訴人確有拍桌、咆哮之情形,至被告所載「輕浮」二字,乃是在表達其個人感受,與誹謗罪無涉,對於附表一編號3、4部分,主要係針對潘小慧於哲學系行政上之問題所提出之指責,與誹謗告訴人之部分無關等語,為被告辯護。
五、經查:
㈠、被告確實有於附表一所示1、2之時間,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13樓之住處內,使用電腦設備上網,並在其個人部落格「海歆天空」張貼「權貴的政績」、「反胃」一文,其中「權貴的政績」一文中含有「…再者,校長既然可以『永不錄用』來對擔任『研發長』的權貴老公做行政處分,那麼為什麼對同樣是擔任行政職務的權貴,卻是一意的包庇呢?…」,而「反胃」一文中含有「…,權貴的老公對老師"拍桌、咆哮",盛氣凌人的讓人側目!,…,權貴老公居然用很"輕浮"的語氣來做回應,讓人聽得非常反胃!(上次…,我就已聽到過權貴老公以這種很"輕浮"的語氣說話,當時甚至讓我有種被『騷擾』的感覺,心想我們又不是『怡春院』,幹嘛用這種語氣說話!)我真不知道校長是怎麼教出這樣的"心腹愛徒",讓人真是為『輔仁大學』感到汗顏!…,校長強力的派用權貴來當『系主任』…,權貴老公在會議裡那種"狂傲"的態度…。」外,並於臺灣地區不詳處所,接續寄發內含附表一編號3、4所示「執意聘用自己丈夫尤煌傑老師的學生何家瑞來擔任天主教輔仁大學哲學研究中心的專任研究人員…。」、「黎建球校長曾告訴本人,潘小慧主任的丈夫尤煌傑於擔任研發長任內表現很差,所以他下令永不錄用,但是對於潘小慧主任使本系淪為待觀察系所與她在本系的種種惡行卻是以各種理由來執意包庇,拒予懲處,顯見不當…。」等文字內容之信函予輔仁大學董事會成員21人等情,除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31號卷第11頁、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00號卷第24頁反面),核與告訴人指訴情節相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31號卷第19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987號卷第220頁),並有網路列印資料以及信函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987號卷第6頁至第11頁、第222頁至22
5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告訴人於93年至96年擔任輔仁大學研發長,而研發長係主管全校相關事務之行政職,故告訴人所擔任之職務,因涉輔仁大學研究發展之政策及方針,以及校內系所研究發展等事務等公共議題,顯為涉及公眾利益而屬可受公評事項,殆無疑義。
㈡、惟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自告訴人所提出被告於其部落格所張貼的文章標題為「權貴的政績」,而其內容論及「…任用丈夫的學生擔任『士林哲學研究中心』專任研究員…」、「…難道這樣的政績符合『天主教大學憲章』且是『天主教輔仁大學哲學系系主任』所應有的作為嗎?…」、「…又或是說,要讓權貴做到任期屆滿是為了使權貴有充裕的時間來"湮滅證據,掩蓋真相"呢?…」、「…大家都知道權貴把『輔大哲學系』搞爛到什麼程度,卻都礙於校長的威權,不敢懲處身兼『輔大哲學系系主任』與『校長愛徒』雙重身分的權貴!老實說,這樣的處理態度真是讓人很無奈!到底『輔仁大學』是歸屬於誰?校長和權貴?…」等內容(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987號卷第6頁至9頁),可知該文章所指摘之對象應係指「權貴」、「哲學系系主任」之人甚明;而觀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是潘小慧曾經擔任過哲學系系主任,潘小慧一直到100年才卸任,而 伊部 落格文章中所指之「權貴」是指潘小慧,因伊認為潘小慧是證人黎建球的愛徒,故伊認為潘小慧是權貴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737號卷第70頁、71頁),兩相對照下,可知「權貴的政績」一文中所指摘對象應是潘小慧,而非告訴人。又被告雖於文章中論及告訴人,然文章內容是否涉及誹謗,本應從整體文義加以觀察,並依社會一般人對於文章全文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能斷章取義,僅著眼於特定之文句即率爾論斷,查「權貴的政績」一文約莫3頁,審酌其文中內容,除文末一小段提及告訴人外,通篇內容主要均係對於潘小慧在擔任系主任期間內,對哲學系之教師選評、系務會議程序及運作、課程刪減以及教師提案等處理方式表達不滿,並質疑證人黎建球遲不處理上開情形之理由,此有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987號卷第6頁至8頁),況且文中所提及告訴人之部分,觀其上下文,亦僅在凸顯、質疑證人黎建球為何遲不處理潘小慧造成系務運轉困難之現況,可見被告撰寫系爭文章自非以詆毀或減損告訴人之人格為其目的或重點所在,是難認其主觀上有誹謗告訴人之故意。另稽以證人黎建球於偵查中證稱:當時學校決議要將研發處搬離學校行政大樓,告訴人不肯搬且請辭,經由幾位副校長及主任秘書開會,認告訴人不配合學校政策,不適合擔任校本部任何職務,並由伊作口頭決定,准其辭職,且至伊卸任前,告訴人都未再擔任學校任何職務,但校方有校方程序,伊不可能說出「永不錄用」這句話,伊想被告應該只是情緒化,而省略誤會了伊的話等語可知(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31號卷第47頁至48頁),雖告訴人自動請辭,然學校主管經討論後認為告訴人無法配合政策,故不適合再擔任學校任何職務等情亦為事實,雖證人黎建球就其是否有向被告提及告訴人主動請辭一事已記憶模糊,然其與被告言談間確有論及告訴人要離職一事甚明,且參以證人丁福寧於偵查中證述曾聽聞學校主管對於告訴人之行事風格及能力均無法接受,證人黎建球在壓力之下就沒有再繼續聘任告訴人擔任研發長等語觀之,被告主觀上認告訴人將不再被錄用,亦非無據,是其雖措詞強烈,然尚難認被告有毀損告訴人名譽為主要目的之惡意,而應推定其所為之陳述乃出於善意。
㈢、又附表一編號2之部分(即「反胃」一文),雖告訴人認被告文中使用「輕浮」二字有貶損其名譽等情,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該篇文章是因為會議中告訴人尾音上揚的語氣讓伊覺得不受尊重,伊只是表達個人的想法及感受,而文中寫的拍桌、咆哮、盛氣凌人、讓人側目是因為告訴人於會議中做過這樣的事,且是在公開的、公務的場合,告訴人就是拍桌,大聲說話等語(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27號卷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反面),而證人丁福寧於偵查中亦證稱:會議中告訴人與潘小慧對於與渠等意見不同的老師,告訴人會用咆哮拍桌的方式與該老師爭吵,極力維護潘主任的議案等語可知(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987號卷第106頁),告訴人於系務會議中拍桌、咆哮等情應為真實。又上開情事既是發生於系務會議上,且內容係與哲學系之系務運作、現況改善等有所相關,自屬與公務相關而屬有受公評之事實,是被告就可受公評之事實為陳述評論,自不得以誹謗罪相繩。且細譯上開文字內容中,被告就告訴人於會議中對於與會老師們的態度以及告訴人之態度及口氣,認告訴人語氣「輕浮」,然說話口氣是否令人感受不悅或輕浮,本涉個人主觀感受,是被告所評論之內容雖不乏負面批評之用語,足令告訴人感受不快,然該評論既係被告主觀評價之表現,無所謂真實與否,自不構成誹謗罪嫌。
㈣、至公訴人認被告寄發予董事會之信函內容論及附表一編號3、4部分,涉及誹謗罪嫌,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陳明:
伊寄 發該封信之目的是希望董事會出面處理哲學系淪為待觀察系所對於哲學系所造成的傷害,且信中所提及附表一編號
3之內容,其所指摘的對象是潘小慧,而附表一編號4之指摘對象是指證人黎建球校長未去處理潘小慧於任職期間之缺失等語明確。經本院審究該信之主旨「…但是『天主教輔仁大學哲學系』自黎建球校長指派潘小慧老師擔任『系主任』迄今,不僅老師們的『權益與尊嚴』受到潘小慧主任的嚴重剝奪,…,本係也在她的領導下於九十六學年度被『高教評鑑中心』評為『待觀察系所』!以下所列為潘小慧主任在任內的各項事蹟,…」等文字可知,被告已明確表達該信主要目的係在指摘潘小慧於擔任系主任期間之種種缺失,以及哲學系所於96年被評鑑為待觀察系所等一事,可見被告寄發之信函內容,並非自始以誹謗告訴人名譽為其目的。又觀以公訴人所節錄之「…執意聘用自己丈夫尤煌傑老師的學生何家瑞來擔任天主教輔仁大學哲學研究中心的專任研究人員…」、「…黎建球校長曾告訴本人,潘小慧主任的丈夫尤煌傑於擔任研發長任內表現很差,所以他下令永不錄用,但是對於潘小慧主任使本系淪為待觀察系所與她在本系的種種惡行卻是以各種理由來執意包庇,拒予懲處,顯見不當…」等內容可知,前揭二段文句所指摘對象分別為潘小慧及證人黎建球,而非告訴人甚明。另 細鐸 該信全文內容,主要是被告提出其認為潘小慧於擔任系主任期間之行政缺失,以及該缺失有何相關事證可得佐證,並向董事會表達證人黎建球並未積極介入處理,以及其寄發該封信之目的係為了呼籲董事會正視前揭問題,並進而處理之期許,矧其上下文,被告所述,尚非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尚自難僅憑上開單一字句,而謂有何貶低告訴人之社會地位之虞,而遽論被告主觀上有惡意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情事。至告訴人認信中「永不錄用」等文字涉嫌誹謗云云,然該部分不構成誹謗之理由,已論述如前,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有關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係基於惡意為此等言論之程度,殊難逕繩以被告誹謗罪之罪責。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具體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附表一之誹謗犯行,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對其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貳、不受理部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袁信愛與尤煌傑均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私立天主教輔仁大學(下稱輔仁大學)哲學系之教師,尤煌傑自93年2月1日起至96年1月31日止擔任輔仁大學研發長。詎袁信愛竟基於誹謗之接續犯意,意圖散布於眾,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線,登錄其所經營之個人YAHOO!奇摩網站部落格「海歆天空」(網址:ht
tp://tw.myblog.yahoo.com/ai1927)後,發表附表二所示誹謗內容,進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尤煌傑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69條定有明文。
又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單一性案件,既不許為一部之起訴,當然不許為訴之一部撤回。若為一部撤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仍可全部予以審判,此乃因一罪一個刑罰權,訴訟上無從分割。從而,此種案件若為一部撤回,既不生撤回效力,法院就該部分仍應予審判,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再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規定。如須追加起訴或撤回起訴,自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或第
269條之規定為之;是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應依起訴之程序以言詞或書面加提獨立之新訴,不得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逕以擴張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訴之追加;另亦不得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以言詞為減縮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撤回起訴,否則,其擴張或減縮之請求亦不生效力(參見99年度台上字第4789號判決意旨)。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係被告基於誹謗之接續犯意,而陸續於其網路部落格上發表文章,並寄發信函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檢察官於101年10月3日審判期日固以言詞表示「減縮犯罪事實如附表一之犯罪事實」(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27號卷第41頁及其反面),然依前開說明,其此部分減縮之請求,既未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並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況就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一部減縮,亦不得減縮起訴犯罪事實之效力,是本院仍得就全部的犯罪事實為審理,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雖先於100年1月27日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稱:伊要告被告公然侮辱及誹謗,被告於網路上貼文,其中一個文說伊在93年至96年間擔任輔仁大學研發長,說伊做得不好,被校長永不錄用,另一個文說伊在系裡的課程委員會發言,語氣輕浮,令被告聽了很反胃,說伊將系所當作怡春院,且被告對伊尚有諸多指述等語,並庭呈資料2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987號卷第3頁);復於10
0年8月8日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稱:伊上週輾轉收到一封信,該信的收件人是輔仁大學21位董事,信中內容的第二頁及第四頁有涉及伊名譽誹謗的陳述等語,並庭呈信函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220頁至225頁),然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中復稱:伊要告的就是被告其中的兩篇文章,一篇是說伊在輔仁大學擔任輔導長,遭校長永不錄用的處分,另一篇則是伊在會議中的態度狂傲,伊認為都是不實言論,伊要告的內容就是指該2篇文章,告訴狀其他部分都是佐證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31號卷第19頁),並經本院審理中,向告訴人再次確認其告訴範圍,告訴人表示其是就當初所提出之告訴資料中之編號1、2以及起訴書附表二部分提告等語明確(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27號卷第45頁),可認告訴人之告訴範圍應僅限於附表一之部分,是附表二之部分既未經合法告訴,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王鐵雄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附表一:
┌──┬───────┬───────────────────┐│編號│時間│誹謗內容│├──┼───────┼───────────────────┤│1│99年4月30日(│權貴的政績:…再者,校長既然可以「永不│││原起訴書誤載為│錄用」來對擔任「研發長」的權貴老公做行│││99年4月3日)│政處分,那麼為什麼對同樣是擔任行政職務││││的權貴,卻是一意的包庇呢?…。│├──┼───────┼───────────────────┤│2│99年6月23日│反胃:…,權貴的老公對老師"拍桌、咆哮"││││,盛氣凌人的讓人側目!,…,權貴老公居││││然用很"輕浮"的語氣來做回應,讓人聽得││││非常反胃!(上次…,我就已聽到過權貴老││││公以這種很"輕浮"的語氣說話,當時甚至││││讓我有種被「騷擾」的感覺,心想我們又不││││是「怡春院」,幹嘛用這種語氣說話!)我││││真不知道校長是怎麼教出這樣的"心腹愛徒││││",讓人真是為「輔仁大學」感到汗顏!…││││,校長強力的派用權貴來當「系主任」…,││││權貴老公在會議裡那種"狂傲"的態度…。│├──┼───────┼───────────────────┤│3│99年5月15日│執意聘用自己丈夫尤煌傑老師的學生何家瑞││││來擔任天主教輔仁大學哲學研究中心的專任││││研究人員…。│├──┼───────┼───────────────────┤│4│99年5月15日│黎建球校長曾告訴本人,潘小慧主任的丈夫││││尤煌傑於擔任研發長任內表現很差,所以他││││下令永不錄用,但是對於潘小慧主任使本系││││淪為待觀察系所與她在本系的種種惡行卻是││││以各種理由來執意包庇,拒予懲處,顯見不││││當…。│└──┴───────┴───────────────────┘附表二:
┌──┬───────┬───────────────────┐│編號│時間│誹謗內容│├──┼───────┼───────────────────┤│1│97年1月14日│周休二日乎:…,我曾經是「國民黨」黨員││││,但是在看到氛圍裡那個"貪腐"的暴力集團││││成員幾乎都是「國民黨」黨員時,我就憤而││││加入了「新黨」!…,我只是心裡在想,那││││麼會不會有人也來給我們氛圍裡那麼"貪腐"││││的暴力集團一個教訓呢?…。│├──┼───────┼───────────────────┤│2│97年12月12日│墓誌銘:…,我不知道"那個集團"還會對我││││做出甚麼樣的"侵害與羞辱"…。│├──┼───────┼───────────────────┤│3│98年11月3日│ 士哲 師資:…,"位悲言輕",沒人理會我們││││這種"小人物"的聲音,繼續任由權貴一家來││││掌控「哲學系」的生死,這難道就是「天主││││教大學憲章」的期許嗎?…。│├──┼───────┼───────────────────┤│4│98年12月15日│酷刑:…,但是現在看到"那個集團"既居高││││位,又"惡行"不斷,且沒人敢管…。│├──┼───────┼───────────────────┤│5│99年1月6日│寒冬聚餐:…,或許"哲學界"並不清楚"那││││個集團"在我們「天主教輔仁大學哲學系」││││裡搞出的那些"施暴,說謊,造假,監聽…"││││種種"惡行",但是"校方高層"難道也不清楚││││嗎?…,如果「天主教」真的尊重「真理與││││人性尊嚴」,那麼就請讓"施暴,說謊,造││││假,監聽…"種種"惡行"從此絕跡,讓權貴││││乃至"那個集團"永遠都不能再傷害我們「天││││主教輔仁大學哲學系」裡的每一個人吧!…││││。│├──┼───────┼───────────────────┤│6│99年1月7日│朋友:…,總之,只要是向"那個集團"靠攏││││的,我都覺得是「品德」有問題,不值得交││││往,當然也就不是「朋友」啦!…。│├──┼───────┼───────────────────┤│7│99年1月26日│媽媽的話:…,十年前,"那個集團"欺騙我││││媽說我「出賣朋友」,讓我媽對我產生了很││││大的誤解,也間接的導致我搬離台北!我知││││道"那個集團"已經是"說謊成習"…,"那個││││集團"已經是"說謊成習",又是"高官顯貴"││││…。│├──┼───────┼───────────────────┤│8│99年1月27日│自虐狂:…,既然我不會因為"那個集團"的││││"破壞"而離棄我的父母,那我也不應該為了││││"那個集團"的"得勢"而離棄上帝!…。│├──┼───────┼───────────────────┤│9│99年1月29日│另一扇窗:…,基本上是因為我們系上的學││││術活動都是"那個集團"壟斷,…。│├──┼───────┼───────────────────┤│10│99年3月3日│兵荒馬亂:…,但是只要權貴繼續當政,"││││那個集團"繼續掌權,這樣的情況就不會有││││任何的改善!…。│├──┼───────┼───────────────────┤│11│99年3月6日│玩物:…,看到"那個集團"運用學校資源來││││"塗抹"自己,把自己裝扮成"道德權威"的模││││樣,感覺很可笑,也很可悲!難道「輔大」││││已經淪為"那個集團"的"玩物"了嗎?…,同││││時也開始與"那個集團"共事,才終於知道甚││││麼是"學校裡的黑暗面"!遺憾的是,經歷了││││將近二十年的時間,"那個集團"已經完全掌││││握了「輔大」的行政體系,視「天主教」與││││「倫理教育」為手中的"玩物",一邊吹捧,││││一邊糟蹋,毫不覺得"可恥"呢!…,我看不││││到「輔大」值得作為「宗教大學」的理由,││││我只看到"那個集團"把「輔大」當成手中的││││"玩物"!…,看看"那個集團",看看這樣的││││"教友",我如何還能相信「天主教」是以"││││導正人心,導人向善"呢?…。│├──┼───────┼───────────────────┤│12│99年3月7日│非教友的感慨:…,作為一個「旁觀者」,││││我想「天主教會」真的該好好檢討一下"那││││個集團"在「輔仁大學」裡對「天主教」所││││作的"羞辱與傷害"!當"那個集團"以"教友"││││身份"掌權",以"教友"身份"做惡"的時候,││││"非教友"們會是怎麼看待「天主教」呢?我││││決定跟「天主教」絕緣,或許並非只是"單││││一案例"吧!…。│├──┼───────┼───────────────────┤│13│99年4月6日│春假成果:…,有時想來也真的是很荒謬,││││造成我「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就是倡言「││││哲學諮商」的"那個集團",不覺得很"吐血"││││嗎?…。│├──┼───────┼───────────────────┤│14│99年5月25日│遺憾:…,「儒、墨、法」三家的觀點對權││││貴與相關人等都不適用,「說謊、造假、施││││暴…」依然是層出不窮!…。│├──┼───────┼───────────────────┤│15│99年6月18日│生日驚魂:…,心裡在想,要說我不怕"那││││個集團",那是不可能的,因為他們實在是││││太愛「說謊、造假、施暴…」啦!…。│├──┼───────┼───────────────────┤│16│99年6月29日│期末感言:…,我還不懷疑,"那個集團"是││││甚麼事情都做得出來,更何況我也只不過是││││個"無力自保的小人物"而已!…。│├──┼───────┼───────────────────┤│17│99年12月10日│可悲的常態:…,校長一手所培植的那個"││││小團體"(包括權貴、權貴的老公,和那個││││犧牲掉無辜職員以求自保的女老師等,這也││││是我們系上唯一的派系),若不是靠著"權││││勢",大概也沒甚麼人會想跟他們交往吧!││││…,誰會願意跟個好用"暴力、謊言,造假││││,監聽……"等手段來對付同事的主管做"朋││││友"?誰又會願意跟個會朝著同事"拍桌咆哮││││"的老師做"朋友"?難道是想"作賤自己"嗎││││?…,除了權貴和其相關人物的作為令人不││││齒之外,…。│├──┼───────┼───────────────────┤│18│99年12月31日│新年前夕:…,"烏雲"依然"蔽日","罪孽"││││依然"當道",而"那個集團"也依然是"洋洋││││得意"!我無法理解校長為何如此縱容權貴││││的"無法無天"?我無法理解「天主教大學」││││裡為何會容許"施暴,說謊,造假,監聽…"││││種種"惡行"存在?我更無法理解到底是「天││││主教輔仁大學」"背棄"了天主,還是天主"││││遺棄"了「天主教輔仁大學」?為何「哲學││││系」已經"沈淪"到這種地步,校長和權貴卻││││還能"怡然自得"?…。│├──┼───────┼───────────────────┤│19│100年1月1日│新年元旦:…,我在想,"厚顏無恥"難道是││││"知識份子的榮耀"嗎?或許在"那個集團"的││││眼中"是"吧!…。│├──┼───────┼───────────────────┤│20│不詳時間│追蹤評鑑:…,上次的「自評報告」像是權││││貴一家的"功德簿",這次「實地訪評簡報」││││又像是權貴一家的"相片簿",真不知道「哲││││學系」到底是屬於"權貴一家"所有,還是屬││││於"哲學系全體師生"所共有…。│├──┼───────┼───────────────────┤│21│不詳時間│寒夜憶暖還寒:…,中午集體用餐,說是要││││討論「待釐清問題」,卻只見權貴人馬的發││││言,就乾脆退席。反正聽多了"謊言",又何││││必再聽呢!…。│├──┼───────┼───────────────────┤│22│不詳時間│助教悲歌:…,心想權貴與"那個集團"真該││││去從政,因為跟"政客"沒甚麼兩樣嘛!…。│├──┼───────┼───────────────────┤│23│不詳時間│找死:…,「追求真理與正義」的人就注定││││要被"那個集團"打壓和羞辱!…。│├──┼───────┼───────────────────┤│24│不詳時間│…,看到的依舊是"那個集團"的"洋洋得意"││││,依舊是"校方高層"的"坐視不管"!…。│├──┼───────┼───────────────────┤│25│不詳時間│遺愛人間:…,發給"那個集團"有用嗎?想││││必是「沒用」!他們要是真的遵守「天主教││││大學憲章」,真的認同「天主教精神」,那││││麼就不會以"施暴、說謊、造假、監聽…"種││││種惡行來"摧殘"「哲學系」啦!…。│├──┼───────┼───────────────────┤│26│不詳時間│…,或許這一切的努力都無法改變「哲學系││││」的現況,也無法阻止"那個集團"繼續"摧││││殘"我們系,但是至少我盡力了!…,但是││││我真的很恐懼,因為我面對的是"掌握實權"││││而且是"施暴、說謊、造假、監聽…"樣樣都││││來的"那個集團"…。│├──┼───────┼───────────────────┤│27│不詳時間│平安夜:…,如果我還是堅持我的立場,那││││麼遲早會被"那個集團"打死的!…。│├──┼───────┼───────────────────┤│28│不詳時間│趕盡殺絕:…,那麼為什麼我所感受到的卻││││是"那個集團"連我的家人都不放過,只想將││││我"趕盡殺絕"呢?他(她)們不是「天主教││││」的「教友」嗎?他(她)們不是「大學教││││育」的「執教者」嗎?為何卻能做得出這樣││││的行為,還絲毫不覺得"可恥"呢?難道打死││││我,就可以掩蓋一切的「真相」?就可以繼││││續"謊言"來掩飾自己的"醜惡"嗎?…。│├──┼───────┼───────────────────┤│29│不詳時間│荒謬戲:…,這時又碰到了一位系內同事,││││聽到了"那個集團"在會議裡"囂張"的表現,││││感覺真的是很憤怒!││││看來有校長當"靠山",真的是可以"無所不││││為"啊!…,但是「天主教會」似乎也無力││││去遏止權貴乃至"那個集團"對「天主教大學││││憲章」的破壞,那麼我們還算是個「天主教││││大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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