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51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廖秋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叁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