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3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30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苙荃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3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邵苙荃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邵苙荃與 蔣淑娟 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因蔣淑娟要求分手,邵苙荃心有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上午9時22分、10時6分、10時22分、11時21分,以其使用之「[email protected]」雅虎奇摩電子信箱,接續傳送內容為「就是10點不然妳就等這紅吧!(回電)、我要說的已清楚了~自己決定、不回來妳裸照的影片我會去散到網上、要死就一起死……」、「就是到10點別在硬碰硬了~沒有用的、妳想紅我會成全你……說出你的決定!不然10點我就都準備好了、要回來都好說~不回來我也不再跟你說了、決定了不回來了嗎!那就等著看吧!」、「還有更精彩的要看嗎!妳在黑我名單吧……下午給我過來說清楚~不然妳就紅了……」、「喜歡跟我硬碰硬吧!等妳打過來……先解除黑名單、不然妳的公司所有同事都會看到妳的裸照、別跟我硬碰硬妳要撐得住!」之電子郵件,至蔣淑娟所使用之「[email protected]」雅虎奇摩電子信箱中,而以此加害蔣淑娟名譽之事,使蔣淑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嗣經蔣淑娟持上開電子郵件影本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邵苙荃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蔣淑娟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電子郵件4則、臺中縣警察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被告於偵查中固稱:其係因一時氣憤,與告訴人吵架,所以寄這4封訊息給告訴人,威脅告訴人要將其裸照散發出去,這只是一時氣話而已云云,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加害」,並不以言詞為限,包括身體之動作、語氣、表情等一切足以使人心生畏佈之強暴、脅迫行為在內。且恐嚇者,亦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至於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判決、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足資參照)。本件被告於100年10月13日上午9時22分、10時6分、10時22分、11時21分,以其使用之上開雅虎奇摩電子信箱,接續傳送內容為「就是10點不然妳就等這紅吧!(回電)、我要說的已清楚了~自己決定、不回來妳裸照的影片我會去散到網上、要死就一起死……」、「就是到10點別在硬碰硬了~沒有用的、妳想紅我會成全你……說出你的決定!不然10點我就都準備好了、要回來都好說~不回來我也不再跟你說了、決定了不回來了嗎!那就等著看吧!」、「還有更精彩的要看嗎!妳在黑我名單吧……下午給我過來說清楚~不然妳就紅了……」、「喜歡跟我硬碰硬吧!等妳打過來……先解除黑名單、不然妳的公司所有同事都會看到妳的裸照、別跟我硬碰硬妳要撐得住!」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所使用之雅虎奇摩電子信箱中,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文字之用語意涵及前後文句文意連續觀之,被告此舉顯係揚言告訴人若不回覆被告電話,或不與被告復合,將以其手中持有告訴人之裸照傳送到網路及告訴人公司之同事,而暗示以加害其名譽之事,通知告訴人,衡酌社會一般觀念,一般有理解事物能力之人均得明其意涵,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且告訴人主觀上亦因接獲該電子郵件而心生畏懼等情,亦據告訴人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非常害怕其裸照會被被告散佈;其收到被告傳送的訊息,會害怕等語甚明(參見警卷第10頁、偵卷第9頁),是被告上開恐嚇內容之電子信件,已足生危害於告訴人安全之程度,至為灼然。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於100年10月13日上午9時22分、10時6分、10時22分、11時21分,以其使用之上開雅虎奇摩電子信箱,接續傳送上開內容之4封電子郵件至告訴人所使用之前開雅虎奇摩電子信箱中,被告係基於一恐嚇之犯意,於同一日上午密接之時間,以同一方式,恐嚇告訴人,且侵害同一法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遇有感情問題,不思以理性平和之方式進行溝通,反以電子郵件傳送加害名譽之事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犯罪動機並非良善,除造成告訴人心理蒙受恐懼陰影外,亦影響社會秩序之維持;且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事後仍以傳送電話簡訊及電子郵件方式騷擾告訴人(此部分非在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內),此有告訴人所提出之信件1份在卷可參,犯後態度並非良好;兼衡其素行、犯罪目的、手段,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與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麗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