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告 林德棣 被告 謝春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6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