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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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45號聲請人燁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萬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9月27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係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系爭支票於109年5月15日於聲請人之公司舊址高雄市○○區○○路○○○巷○○號等語,已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5號、109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聲請人於110年9月23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已於同年月2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5至26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27日屆滿,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方柔尹┌──────────────────────────────────────────┐│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4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1│合霂企│燁祈企│台灣中小│000-00-000000│183,831元│109年5月25日│AH0000000│││業有限│業有限│企業銀行│││││││公司│公司│岡山分行│││││││ 陳秀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