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劉爽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維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各項遺產加總(生前贈與除外)及應繼分比例計算,各繼承人繼承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8,988元(13,594,938×1/5=2,718,988,元以下4捨5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繼承權不存在,則各繼承人繼承利益為3,398,73
5元(13,594,938×1/4=3,398,735),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為679,747元(3,398,735-2,718,988=679,747),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9,74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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