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399號原告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金珠 訴訟代理人 劉芳銘
吳祈樺 被告 康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06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