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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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83號原告 陳彥鈞 被告 許子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70號,即113年度金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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