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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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維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0,00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34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08年7月18日向債權
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3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0,00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㈢釋明文件:查詢帳戶主檔資料、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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