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31號聲請人 何嬌 代理人 廖宜庭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相對人 李添茂 關係人 李景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詩文 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添茂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添茂,為無意思能力之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103年12月4日北總竹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相對人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又本件聲請人以其雖願擔任監護人之職,然並無適當親屬可擔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由,具狀聲請本院就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案,而新竹縣政府及其所屬社會處為本件之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茲併列為本件關係人,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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