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蔡佳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啟年 即四季香臭豆腐商行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上訴利益1,000,0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840,000元=1,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