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告 林智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政棋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曾恩瑋侯耀 Alston(姓名不詳)、 洪美娜日盛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蔣瑞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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