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告 林智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政棋 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曾恩瑋 、 侯耀 Alston(姓名不詳)、 洪美娜 即日盛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蔣瑞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