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
聲請人乙○○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履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
聲請人乙○○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