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

聲請人乙○○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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