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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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416號抗告人 蘇怡維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利害關係人 田育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如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已足明瞭確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至債務人或抵押人如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或其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意旨、最高法院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㈢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4年9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利害關係人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8月30日,經登記在案。
又利害關係人於104年11月25日向相對人借款2,3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自109年3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當即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有本金2,264萬4,784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04年8月28日與相對人就本案簽訂保證人宣告書,其中載明系爭借款僅於利害關係人未依約還款並就利害關係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抗告人始應就本行求償不足之部分負清償之責。而利害關係人於相對人銀行之資產約1,800萬,另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第一銀行)現金定存合計約1,200萬元,且利害關係人年收入超過150萬元可供扣薪,總計至少3,000萬元可供執行,遠超過本案債務2,265萬元。再者,利害關係人於本院另案109年度司拍字第214號業有拍賣抵押物事件已裁定准予拍賣,拍賣後有1,000萬元以上可供分配償還本案債務,相對人亦已對利害關係人聲請支付命令,故無必要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況系爭不動產現為自用住宅,尚有幼子居住其中並就學。綜上,相對人應先就利害關係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須拍賣系爭不動產。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於法未合,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謄本、借據暨約定書、放款主檔畫面、自用住宅貸款特約條款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原審就相對人所提上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認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並據以裁定准予拍賣抗告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固辯稱相對人應優先就利害關係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拍賣系爭不動產並無必要等語,惟前揭抗辯均屬實體爭執,非形式審查之本件非訟程序所能審認。抗告人若就此法律關係有爭執,應另提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執為廢棄原裁定之理由。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林禎瑩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設定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名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0000-00000.000.006,902.00271/49000建物(附屬建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建物坐落地號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設定權利範圍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100000-000健康路51號10樓美仁段一小段0000-0000鋼筋混擬土造15層10層99.9399.93花台陽台3.12(平方公尺)11.62(平方公尺)1/1備考共有部分:美仁段一小段00000-000建號*11,828.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1/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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