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原告 徐春華 被告 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4374元,故應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有溢繳裁判費1000元(計算式:0000-0000=100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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