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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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