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交簡字第四二六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六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五千元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前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