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3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陳巧姿
被   告  郭淩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
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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