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425號
原 告 徐彩姿
被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訴訟代理人 林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方蟾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425號
原 告 徐彩姿
被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訴訟代理人 林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