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2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香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請求依據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利息之約定,請依法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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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