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台北市○○街○○○巷○號5樓,且原告起訴主張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拆除加蓋外推出來之違建,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