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北簡字第105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吳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87年5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 林源樟 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而於87年5月22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經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75號
刑事判決終結,有該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