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39號上訴人即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仁愛之家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姚昱伶 訴訟代理人 梁治芬
劉冠伶 被上訴人即 林寶全 即獅湖土木包工業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蕭婉玲
蕭麗芳 王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第三人 曾順正 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且有待補正事項,應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