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抗告人 陳麗妃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所為駁回更生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