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被告 陳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