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之本票到期日(到期日之記載與所附本票影本不符)。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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