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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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87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劉家麟 債務人 李育任 律師即 劉厚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育任律師即劉厚德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確切之利息利率為何,並應載明百分之幾。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