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庸 相對人即債務人裕興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號2樓法定代理人 傅學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