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450號聲請人 沈琳容 聲請人 沈博文 聲請人 沈家傑 被繼承人 沈春池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沈春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沈春池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台北縣樹林市○○里○○鄰○○街○○號四樓」,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