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2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文志 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 律師
李合法 律師 劉芝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陳本良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