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中華民國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經濟部工業局台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 黃世宗 複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3,531,424元(計算式:11,200×14,601.02=163,531,42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1,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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