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支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15號聲請人 廖勝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志成 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面額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柒拾元,票據號碼UA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高志成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面額新臺幣十萬八千七百七十元、票據號碼UA0000000號之支票,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三三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三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0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