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56號聲請人國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聰松 訴訟代理人 李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富萊賜康電子工程有│永豐商業銀行德惠分│99年7月31日│210,000元│AC0000000│││限公司 朱聖帆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