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 黃忠慶 訴訟代理人 黃忠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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