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40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戊00000000.債務人丁○○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00000000、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蔡叔燕 、丁○○、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夠壞堂商店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