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四一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苗簡字第二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