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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