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 趙金抱 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代表人 張雅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停字第六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查無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之紀錄。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五但書第三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