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羈押在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將其收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查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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