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明修 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自民國104年11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一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上開保單解約金新台幣5,737元業經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代之,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