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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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黃渙文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