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4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被害人乙○○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該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2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許月馨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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