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游鴻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鴻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鴻博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有期徒刑1年(2次)」),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業務侵占、(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多屬詐欺取財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暨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意見表示略以:受刑人已知所悔悟,請從輕定刑(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業務侵占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5月(1次)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1日

107年9月間、

107年12月24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1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調偵緝字第16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48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4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700號

111年度簡字第311號

113年度簡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1年12月30日

113年3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700號

111年度簡字第311號

113年度簡字第7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2年11月3日

113年4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75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83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3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9日至109年7月3日、

109年6月20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7月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11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1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5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51號

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