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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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游鴻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鴻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鴻博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有期徒刑1年(2次)」),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業務侵占、(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多屬詐欺取財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暨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意見表示略以:受刑人已知所悔悟,請從輕定刑(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業務侵占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5月(1次)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1日
107年9月間、
107年12月24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1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調偵緝字第16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48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4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700號
111年度簡字第311號
113年度簡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1年12月30日
113年3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700號
111年度簡字第311號
113年度簡字第7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2年11月3日
113年4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75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83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3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9日至109年7月3日、
109年6月20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7月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11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1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5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51號
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