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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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998號聲請人 彭文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曾利恩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相對人設籍之住所經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上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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