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1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1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協益電鍍廠股份有限│81年11月25日│未載│18,000,000元│││公司、 王旭龍王靜 ││││││華 王政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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