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68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有
該戶籍查詢資料一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原告提出之
現金卡契約書記載內容,兩造就本件訴訟並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
誤以為被告仍住居於本院轄區內)。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
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