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毒品及竊盜罪,均減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毒品、竊盜及詐欺罪,均減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如附表編號一至三與編號四至六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