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11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至二月間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四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八九一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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