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五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九五三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本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減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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